建筑外立面管理新規明起實施 陽臺防盜網安裝不能超過外墻 東南網3月3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孫春燕 通訊員 張婷婷)為加強廈門建筑外立面管理,美化城市環境。被列入廈門市立法正式項目的《廈門經濟特區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于今年2月28日經廈門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4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圍繞建筑外立面設計、裝飾裝修、改造、維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進行了相應的制度設計。以后,責任人不履行清洗、修復等義務,將被最高罰款3萬元。 重點區域應當內置安裝 目前,嚴重影響廈門建筑外立面“顏值”的主要因素是陽臺封閉、空調室外機和安全防護設施的安裝、管線的布設以及未定期清洗粉飾。《若干規定》參考外地先進做法,結合廈門實際明確規定:防盜防護安全設施不得超出建筑外墻(外沿)設置,平置安裝,重點區域和重要節點建筑臨街一側外立面確需安裝防盜防護安全設施的,應當內置安裝。 物業不能再“踢皮球”了 為確保上述規定得到有效落實,確保建筑外立面安全、美觀,《若干規定》從管理責任人、管理規約、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等方面加以規定。 什么是管理責任人?指建筑和建筑外立面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業主以及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建筑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管理責任人;建筑為多個業主所有,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以在管理規約中約定業主委員會作為管理責任人的代理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的代理人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備。《若干規定》中規定,管理責任人委托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加強對建筑外立面的日常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并做好記錄;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通知管理責任人。 不清洗、修繕最高罰3萬 為切實扭轉當下管理責任人不明確、“不作為”“亂作為”的局面,《若干規定》在明確管理責任人的基礎上,強化了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對違法裝飾裝修、擅自進行建筑外立面改造、不履行維護義務等行為設置了罰則。 如果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沒有辦理施工手續,擅自對建筑外立面進行改造,建設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改造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如果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不履行清洗、粉飾、修繕、修復等維護義務,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